近日,江西省民政厅印发《江西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办法》明确:
1、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在开展服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备案;
2、已备案的养老机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应于办理完成登记变更手续或情况发生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3、民政部门应当自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
4、本省行政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在十张以上的养老机构,以及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供场地,实行自我管理、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场所,不纳入备案范围。